昨(25)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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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办法》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禁止违反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自行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禁止在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上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办法》明确,下列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两江四岸、东湖等核心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黄鹤楼、龟山电视塔等地标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机场、火车站等重要窗口设施;(四)其他确需设置景观照明的区域。
禁止下列六类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损毁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二)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三)擅自在景观照明管线上方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焚烧等活动;
(四)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景观照明设施;
(五)擅自操作景观照明设施开关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
(六)其他对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造成损害或者干扰的行为。
严禁使用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度灯具
《办法》规定,景观照明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景观照明创意特色和方法、景观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值等,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信号灯正常使用。涉及在湿地公园、山体及城市绿化区域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度、超能耗灯具。(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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