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10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何海潮、梁瑞芝两位股东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决定给予何海潮、梁瑞芝警告。
中国证监会认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由于何海潮、梁瑞芝没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对何海潮、梁瑞芝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处理;何海潮、梁瑞芝接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理,并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责任编辑: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