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回应:质疑中超广告资源被“贱卖”不负责任

近日,雷曼光电(300162)就该公司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LED显示屏合作引发的质疑,进行回应。

雷曼光电6月17日公告称,雷曼与中超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自2011年6月16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

雷曼光电主要负责提供合作期间赛季内中超联赛(除深圳红钻和长春亚泰俱乐部之外)的14个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主场比赛场所使用的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合作三年期满后,其所有权由雷曼光电无偿转给中超公司所有;

中超公司则主要提供相关广告资源,包括雷曼光电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中国足球协会战略合作伙伴”称号、在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自身企业广告的权利,中超公司还将2011-2016赛季赛场二圈固定广告板资源给予雷曼光电。

业内人士认为,雷曼光电提供的LED全彩显示屏及相关服务的价值,远低于其获得的广告资源价值,该协议存在中超广告资源遭“贱卖”的嫌疑。同时,协议双方对协议中潜在价值最大的二圈广告板收益分配问题说法不一。

雷曼公告称,“2011-2016赛季,中超公司开发赛场二圈固定广告板(包括中超联赛16个俱乐部主场赛场,专业足球场除外)资源给予雷曼,雷曼可发布包括自身广告及雷曼合作伙伴广告,也可委讬广告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收入归雷曼光电所有”,但是中国足协官方网站的《关于与雷曼合作过程相关事宜的通报》中则显示,“雷曼光电将与中超公司共同经营二圈广告板的商务开发,具体合作利益分配双方另有约定”。

对此,雷曼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双方合作协议并未实际涉及到现金交易,公司在公告中已明显提示中超公司提供的二圈广告板广告资源市场价值取决于广告资源充分利用的程度,存在不确定性,凭此判定相关广告资源被“贱卖”是不负责任的。不过,目前从公开材料中尚不能获得雷曼光电提供LED产品的具体价值。

对于中超的公开表述与雷曼公告存在出入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一切以上市公司公告内容为准,他目前没有接到协议内容有所变动的消息,如果双方具体合作内容有所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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