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日前做出了最终裁定,认为台湾LED厂晶元光电(Epistar;2448)的部份LED产品,侵犯了美国LED大厂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公司的专利权,晶元光电的部份LED产品有被禁制输入美国的问题。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表的内容,晶元光电的LED产品OMA、MB与GB等3类产品侵犯了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公司的专利权,被侵犯的美国专利权号码分别是Patent No. 5,008,718、Patent No. 5,376,580;与Patent No. 5,502,316,因此晶元光电与其代理商、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厂商均不能输入侵权的LED产品。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还另外在美国加州北部地区的联邦法院提出这项专利权侵害的诉讼,以及损害赔偿,希望从双方面来获得损害补偿与禁制令。
ITC将发出的禁制令(exclusion order)还载明,禁止包含上述侵权产品的LED封装产品输入到美国。限制范围将包括LED芯片,封装完成的LED、以及主要由封装芯片阵列组成的电路板。不过,此禁制令并未禁止向美国输入包含OMA、GB及MB产品的下游成品,同时也不适用于晶电其他产品。
Philips Lumileds执行长表示,他满意ITC针对此事的裁定,并强调将会持续维护该公司的智慧财产权利。
据了解,先前Philips Lumileds已经在2005年11月4日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此项侵权控诉并敦促调查,涉及的厂商产品有晶元在合併前的晶元光电OMA产品,以及之后合併到晶元的国联光电MB与GB产品,之后随着晶元光电完成与国联光电的合併,该公司成为唯一的应诉方。而2007年1月8日时,ITC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作出初步决定(Initial Determination),当时认为晶电的 OMA GB 产品并未侵犯Philips Lumileds所提出的3件专利,MB 产品也未侵犯该三件中的2件专利。而之后在2月22日,ITC又针对此事继续后续的裁定,当时订定的最终裁决期限为2007年5月8日。
先前晶电曾经表示,该公司均以自有技术开发高亮度四元发光二极体,与 Lumileds 所开发的产及专利有极大的差異。长久以來,晶元光电一直确信 Lumileds 的主张缺乏依
据。
晶电针对此事认为,ITC的裁决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站不住脚,并将上诉,同时要求暂缓执行禁止输美的命令。晶电总经理李秉杰指出:「我们对ITC的裁决相当失望,ITC对这些专利詮释错误。」
晶电针对此事最新发展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