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杜塞道夫法院(Düsseldorf District Court)就该法院作出的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日亚”)对WOFI (WOFI Leuchten Wortmann & Filz GmbH)的胜诉的终审判决的执行程序中,认可日亚的请求,对WOFI违反判决的行为处以两项罚金。
杜塞道夫法院的执行决定并非终审决定。WOFI已提起上诉。但日亚坚定地相信,在上诉程序中,该决定也将被维持。WOFI是家居照明产品的制造商,也是亿光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德国子公司。该执行程序是涉及WOFI提交侵权产品账册数据以将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以及召回侵权产品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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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争论WOFI提供账册资料的义务范围是否仅限于下列第(1)项产品,还是包含下列第(1)至第(3)项的全部WOFI产品:
(1)判决中明确提及的12种产品;
(2)针对判决提起上诉的上诉程序中所追加的18种额外产品;
(3)与上述第(1)、(2)项属于同一系列的超过100种的其它产品。
日亚主张上述第(1)-(3)项的所有WOFI产品均包含在内,并要求WOFI提交超过130种产品的账册数据。WOFI则主张其义务应仅限于上述第(1)项所列的12种产品,而拒绝提交第(2)项与第(3)项产品的账册数据。
日亚认为,WOFI的主张明显曲解了判决,不合理地缩小了侵权产品的范围,目的是为了使WOFI的损害赔偿义务减到最轻。因此,日亚启动执行程序,主张WOFI这样的拒绝违反了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法院认可了日亚的法律主张,并对WOFI违反判决义务处以15,000欧元(针对提交账册义务)与欧元10,000元(针对召回义务)的罚金。
基于上述决定,WOFI还是必须提交有关第(2)项与第(3)项产品的账册数据。超过118种产品将被纳入损害赔偿的计算范围。(来源:日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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