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青岛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的通知》,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开启亮化设施,其他时间,逢周五、周六、周日和节庆活动日开启。
亮化设计列入工程审查
通知指出,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告知建设单位同步配建亮化设施;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将亮化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亮化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与主体工程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验收。应当配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要加快完成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他区域、路段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报批亮化方案。此外,鼓励户外广告的设置人配套建设亮化设施。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户外广告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协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对亮化设施的维护,保证亮化设施正常使用。
明确亮化设施启闭时间
据了解,原则上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开启亮化设施;其他时间,逢周五、周六、周日和节庆活动日开启。遇有重要活动或因特殊情况需开启亮化设施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通知。亮化设施的具体启闭时间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确定,既要保证亮化效果,又要注重节约能源。同时,各区也要建设区级亮化集中控制平台,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集中控制。
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推行亮化设施维护作业专业化外包,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亮化设施维护水平。各区公益性亮化设施用电要单独装表计量。各区亮化管理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公益性亮化设施的数量和用电负荷,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各区设施数量及用电负荷进行复核,测算各区电费;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各区亮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向各区核拨电费补助。
强化设施监管考核
根据通知,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及时通报夜景灯光亮化设计审查、施工监管、执法监督等情况,对不按要求建设亮化设施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由各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建有亮化设施场所的治安巡查,及时查处损坏、盗窃亮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废品收购场所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倒卖亮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要完善亮化管理制度,制订亮化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建立亮化施工、维护企业市场管理考核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实施信用考评,考评结果与企业资质、个人资格、招标投标等挂钩。制订亮化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区亮化建设、管理维护、亮化效果、启闭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