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灯饰产品外观相近,只存在局部细微的差异,是否构成侵权?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就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中山市鸿宝电业有限公司的产品非常相像,而被专利权人杜女士、购买了专利权的鸿宝公司两次告上法庭。
在第一起官司还没落锤终审前,蓝晨公司与横栏镇政府签订合同,卖出2873盏路灯。省高院在今年3月终审认定蓝晨公司侵权,需为73盏路灯赔偿对方5万余元。记者昨日了解到,在第二起官司中,蓝晨公司又因2873盏路灯,被市中级法院判令赔偿鸿宝公司85万元。
免费安装73盏路灯惹来侵权官司
2012年10月22日,横栏镇政府与蓝晨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将横栏镇岐江公路部分路段73盏路灯给蓝晨公司作LED灯头改造。这份承包合同并不涉及费用问题,政府旨在给蓝晨公司一个展示平台,不支付任何费用。
2012年11月23日,杜女士委托律师向石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她认为蓝晨公司的产品存在侵权。杜女士在2011年,就把专利以5年30万元的价格独家卖给了鸿宝公司。她的这一专利,外观整体是船型,这和蓝晨公司的灯饰产品高度雷同。
产品细微差别是否影响侵权认定?
在法庭上,杜女士和鸿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0张照片,都是蓝晨公司在岐江公路安装的路灯。此外,杜女士提交的蓝晨公司网站上的有关产品图片,除了灯头数量不同外,其余外观都与专利产品相同。
蓝晨公司拿出了一份上海昕光照明科技公司的现有设计进行抗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涉及侵权的作品是由现有外观设计和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简单组合的,涉嫌侵权的产品是不构成侵权的。
蓝晨公司认为,杜女士的专利和上海昕光公司的设计,都是整体外观呈船形。此外,蓝晨公司的灯饰产品有7项与专利不同之处。
而上海昕光公司的现有设计是梯形,与蓝晨公司的船型产品也存在明显不同。市中院一审认定蓝晨公司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赔偿杜女士、鸿宝公司5万元损失和维权费用4100元。
两宗官司均败诉 共被判赔90万元
蓝晨公司不服市中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蓝晨公司又于2013年10月31日,与横栏镇人民政府签订了LED路灯买卖合同。随后,蓝晨公司在岐江公路、中横大道、中港大道、永兴大道、庆丰路等50多个路段安装了2873盏LED路灯。
2014年3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女士、鸿宝公司诉蓝晨公司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终审驳回蓝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鸿宝公司向市中院提起第二宗诉讼,这次涉及的则是50多个路段共2873盏路灯。2014年11月13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蓝晨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应向鸿宝公司支付赔偿款85万元。(责编:Flora)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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