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佛山照明A股或粤照明B股股票的股民注意了,在上述期间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
日前,备受关注的佛山照明证券索赔案再起波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透露,他代理的16位股民来自浙江、北京、福建、天津、广东等地,起诉佛山照明索赔324万元,广州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上述16案。
据了解,2013年3月7日,有“现金奶牛”之称的佛山照明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佛山照明、董事长钟信才及其他6名责任高管被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浙江股民徐女士,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间共买入23400股(均价17.95元∕股),在2012年7月6日后继续持有股票,起诉索赔267056.02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
“该公司股东约15万人,初步推算,佛山照明案原告可能超过一千人,索赔总金额可能突破一亿元人民币。目前,我们正在分批准备股民委托起诉事宜。”厉律师称,如果股民计划委托律师起诉,应准备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首次买入至今)、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应材料。(责任编辑:紫荆)
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