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包括广州、佛山、顺德、江门、中山、惠州、东莞等7个地市(区)37家企业生产的37批次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11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9.7%。
本次抽查依据GB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GB/T 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GB 19044-2003《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CEL-005《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的互换性、防触电保护、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故障状态、灯功率、初始光效/光通量、显色指数、色容差、谐 波、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电源端子骚扰、能效标识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检验发现11批次产品不合格,涉及到电源端子骚扰、灯功率、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防触电保护、显色指数、色容差、初始光效/光通量、谐波、互换性、机械强度等项目。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成相关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包括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