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关于夏普提起的要求禁止进口和销售韩国三星电子生产的3款配备液晶模块的液晶电视和液晶显示器的诉讼,东京地方法院下达判决,认可了夏普的请求。
据瞭解,该判决是针对2008年5月30日夏普对日本三星提起的诉讼(东京地裁平成20年(十)第14530号)所做出的裁定。三星电子生产的40英吋液晶电视和19英吋及30英吋液晶显示器所配备的液晶模块,涉嫌侵犯了夏普拥有的大视角和高响应速度等3项专利(第3872798号、第3901721号、第3744714号)。此次判决,认为三星侵犯三项专利中的第3872798号专利。接到判决后,夏普正在讨论对配备该液晶模块以外的其它产品重新提起禁止进口和销售的诉讼请求。
但在美国,2009年1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认定夏普侵犯了三星的两项专利,并对夏普做出初步裁定,禁止其向美国出口及销售用于液晶电视、笔记本个人电脑和手机等的液晶相关部件和产品。今后,将由ITC的6名成员审查初步裁定。另外,夏普也已经向ITC提起三星侵犯该公司专利的控告,正在审查之中。两公司在美国、韩国、德国及荷兰等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均在审理当中。